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纳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7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无无,经纳雍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柱,贵州煜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4月24日,阳某甲(另案)驾车到***一号井运煤时,因装煤与该矿铲车司机廖某某发生口角、并抓扯,被他人拉开。后阳某甲打电话给阳某乙(另案)说其在一号井被打,让阳某乙带人来帮忙,阳某乙邀约袁某甲(另案)、石某甲、陈某甲等人参与,由阳某乙、陈某甲分别驾车载人到一号井后在一号井食堂找到廖某某,并殴打廖某某。后阳某乙等人准备离开时,被一号井分管安全的部长左某甲等人堵住不准离开,阳某乙等人便与左某甲等人抓打起来。因阳某乙等人人数较少,阳某乙再次邀约他人前来帮忙。左某甲等人见阳某乙再次邀约的人手里持有工具,便到矿上的仓库内拿出钢管和木棒分发给矿上的工人。阳某丙、邹某某、阳某丁闻讯赶到一号井与阳某乙等人汇合后,准备殴打左某甲等人,被纳雍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制止,左某甲等人听从派出所民警安排退至办公楼,并将手中的钢管和木棒收起。纳雍县***镇安监站工作人员闻讯赶到参与制止,安监站工作人员刚赶到时,阳某丙拿着钢管喊“打得了”,阳某丙手持钢管、潘某某(另案)手持开山刀、饶某某(另案)、邹某某(手持木棒)就带头冲进一号井办公楼殴打工人,阳某丙提着钢管砸向***一号井办公楼的玻璃大门,阳某乙、袁某甲、阳某丁、陈某甲等人扔石头、啤酒瓶、钢管、木棍等向一号井的办公楼和工人打去,后在***派出所及安监站工作人员的制止下停止打砸。致使一号井煤矿办公楼玻璃门部分损坏,一辆**牌轿车前后挡风玻璃损坏,双方人员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2010年7月1日,经纳雍县***镇派出所、综治办、司法所、安监站、国土所组织调解,由阳某乙、阳某丙、阳某甲等参与群殴事件的人对矿方被打坏的财物进行赔偿,并支付被打伤人员医药费、误工补贴费金额17608.77元。被打坏的玻璃由阳某戊安排有关人员到矿上安装好,安装标准按原矿方安装的玻璃标准进行安装。调解后,贵州****有限责任公司纳雍**煤矿(被害方)主动放弃追究2010年4月24日参与群殴事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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