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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案)_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台检刑不诉〔2021〕17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1198810******,大专文化,**职工,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社区**组**号,现住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区**栋**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1年9月30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0月26日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7月底,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了非法牟利,经他人介绍,将本人的5张银行卡出租给他人用于转移支付网络违法犯罪资金,其中:卡号62170041300********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进账5笔161824.69元;卡号6123211988********的长安银行卡进账6笔50000元;卡号6230522910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进账1笔50000元;卡号62218079000********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进账1笔50000元;卡号62302706000********的陕西信合银行卡进账6笔16000元。上述银行卡共转移支付违法犯资金327824.69元,关联诈骗资金80000元,陈某某非法获利5700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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