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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4-10-07 admin 评论0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24〕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71964********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住宁南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宁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1月15日被宁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宁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4年7月8日由宁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4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1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下班后步行至宁南县宁远皇冠灯花园,因为把坐在花园内的王某某误认为江某某(陈某某怀疑江某某和自己的老公刘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陈某某上前对王某某进行言语辱骂,后王某某回复陈某某认错了人,陈某某仍然对王某某继续辱骂,王某某随后起身用手搧了陈某某一耳光,双方遂发生抓扯进而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王某某被陈某某推倒在地并压在身上,致使王某某左侧第7、8肋骨骨折。

2023年12月29日,经凉山定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王某某肋骨骨折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24年7月18日,陈某某家属对王某某进行了赔偿,签署了刑事和解协议,王某某对陈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辱骂他人,与他人发生抓扯进而引发打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经鉴定,被害人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故意伤害罪。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南县人民法院起诉。



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7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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