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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刑刑不诉〔2018〕3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镇**园,2018年5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襄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1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儿子与受害人毛某某的孙子在学校曾发生打斗,2017年12月30日15时许,陈某某与毛某某双方在襄汾县**镇**园门口因此事产生争执,其间,陈某某用折叠水果刀将毛某某致伤。经法医鉴定,毛某某身体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情节较轻,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民事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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