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Z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乡**村**组,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
本案由贵州省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家属享有各项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贵F**号轻型普通货车由金沙县**镇**村往金沙县**镇**村方向行驶。于当日13时20分许,行驶至金沙县**镇新街派出所门口路段时不慎撞到横过马路的行人杨某某,造成杨某某受伤后医治无效于2019年6月4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报警并在现场救助伤者,民警到现场后口头传唤陈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肝破裂修补术后再次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金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负责次要责任。案发后陈某某先期赔偿了死者家属七万元并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经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决,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公司赔偿杨某某家属各项损失人民币674771.3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未确保安全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陈某某的过失行为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杨某某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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