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6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 7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7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年7月9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利用其在位于本市白云区**镇**路**号的广州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之机,多次以夹带的方式盗得上述公司生产的“**KN95”口罩并转售他人,共计获利人民币4225元。案发后,陈某某赔偿上述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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