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13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98808070014,汉族,初中,搬运工,现住贵阳市南明区**里**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审查不批准逮捕,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于次日取保候审。
本案经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八公里东方钢材市场门面办公区,将被害人马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一部手机及200元现金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1529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将盗窃手机发还给被害人马某某,并取得马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盗窃的行为,金额172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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