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4〕2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70********,*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如东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4年1月16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4年2月2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4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7月20日,在如东县**镇**村**小区季某某宅建设改造工程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为工程施工负责人,明知施工项目为高空作业,需要按要求做好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因贪图方便节约成本,没有根据施工要求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记录,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缺失的情况下,让被害人曹某某等工人进行施工,以致曹某某不慎跌落死亡。经如东**小区季某某宅“7.20”高空坠落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曹某某的高空坠落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陈某某对事故负有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上述罪行,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季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等鉴定意见;
5.如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3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