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031995********,汉族,大专文化,梧州市**人民政府聘用人员,户籍所在地梧州市万秀区**路**号**幢**单元**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民警在陈某某位于梧州市万秀区**路**号**幢**单元**房的住处,查获并扣押陈某某所持有的一支黑色枪状物(lock,18c,AUSTRIA)和一支黑色枪状物(仿SSG69)。经鉴定,上述两支枪状物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枪口比动能分别为2.04J/CM2、2.99 J/CM2。
案发后,陈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其非法持有的枪支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均藏匿于其家中,未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未外借他人使用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自首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陈某某持有的两支枪支,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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