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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75********,苗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住贵阳市观山湖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晚上19时许,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百花湖派出民警在陈某某位于观山湖区**镇**村的家中查获一把枪支疑似物。经鉴定,涉案枪支疑似物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弹丸的,属于枪支。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积极配合调查,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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