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日午饭后,代某某邀约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五通桥区**镇**村**组婆婆溪电鱼来吃,陈某某从家中拿了摩托车的旧电瓶和两根竹竿制成电鱼工具,代某某拿了一个塑料桶。二人到婆婆溪后,由代某某负责背电瓶电鱼虾,陈某某把电起来的几只虾放到桶内。十余分钟后五通桥区农业局渔政工作人员赶到现场,代某某背起电瓶逃离,陈某某被当场处以50元罚款。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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