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女,生于1980年**月**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041980********,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由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9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川B9****小型越野车由绵阳市涪城区“阳关曼哈顿”小区往游仙区开元场方向行驶,行驶至涪城区安昌桥桥桥面处时被执行酒驾检查的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84.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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