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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纳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72********,其他,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次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柱,贵州煜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1日,袁某甲因向纳雍县**煤矿陈某乙提供债务担保,在索要债务过程中,袁某甲将该矿大门锁住,该矿管理人员黄某某开铲车将被锁住的大门撞开,致黄某某与袁某甲发生口角冲突并抓扯,袁某甲邀约晏某甲(另案)前来帮忙。晏某甲邀约陈某丙(另案)、饶某某(另案)等参与,晏某甲等人来到矿上后,晏某甲质问黄某某并与其发生口角,二人相邀单挑。此时晏某甲又邀约袁某乙(另案),让袁某乙带人帮忙。后袁某甲儿子袁某丙(另案)也听到袁某甲被打,便邀约了欧某甲参与,欧某甲邀约欧某乙、陈某丁参与。在晏某甲与黄某某往金发煤矿办公楼下的公路走去时,袁某乙、袁某丙、欧某甲等十余人来到该矿,晏某甲、袁某乙、袁某丙、欧某甲等人便对黄某某实施殴打,期间,陈某甲因其兄陈某黄某某打伤受陈某邀约送陈某去医院医治,陈某甲到金发煤矿后看到晏某甲等人殴打黄某某陈某甲趁机与晏某甲等人一起殴打了黄某某,并将其打倒在地,致使黄某某受伤。陈某乙上前拉劝的过程中被袁某丙打伤,晏某甲等人听到有人报警后随即离开。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陈某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6月,晏某甲、袁某甲与黄某某陈某乙达成和解,黄某某陈某乙请求不予追究袁某甲等人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得到被害方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纳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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