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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住四川省资中县********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9年6月5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伟,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承包了广汉市南丰镇槐树村新农村建设项目外墙贴砖劳务工程,并组织民工进行施工。2016年7月该工程完工,2017年1月23日,陈某甲领取了全部工程款后并未向民工全额发放工资,尚欠李某某等28名民工工资23万余元。李某某等民工多次找陈某甲索要工资,陈某甲均以各种理由故意搪塞和拖延。2017年6月,李某某等民工向广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后,广汉市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也多次以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通知陈某甲及时改正,并于2017年7月25日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2017年8月3日,广汉市劳动监察部门向陈某甲的亲属当面送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但陈某甲对上述措施置之不理,并继续隐匿、躲藏。2019年6月5日,陈某甲被抓获归案。2019年6月19日,陈某甲家属对所被拖欠的民工工资全部支付并支付18000元的补偿金,取得到了民工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已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并承担了相应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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