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建湖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 年4 月24 日被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 年12 月28 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滨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 年2 月至3 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於某某、陈某乙与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通谋,犯罪嫌疑人於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陈某乙,利用驾驶皖C2**** 柴油罐车运输柴油途中,采用油管抽吸的方式,共作案5、 6 次,窃得柴油500 余L,后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对於某某、陈某乙所窃得柴油予以收购,经鉴定,涉案合计价值人民币3155元。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滨海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是:盗窃的被害人、d盗窃金额和次数、盗窃时间及地点等均无法确定,目前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等主观证据,无其他客观证据可以证实。
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起诉。
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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