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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二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1196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医生,户籍所在及现住址琼海市**镇**居委会**路**工业公司宿舍**栋**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5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6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王某甲、王某乙、黄某甲、郑某甲、黎某甲(另案处理)以及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17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20日)。

琼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马来西亚**国际集团社交理财平台(以下简称“**理财”)。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100美元至35000美元8个层级的入门费购买该平台发行的虚拟币来获取加入资格,并取得平台网站的会员帐号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纳金额作为返利依据。该组织虽然宣称静态+动态,但是从其制度设计上看,动态拉人头发展人员才是其吸收新资金进入的唯一渠道。该平台通过广告奖金.娱乐奖金、游戏奖金的方式,以投资即有高额回报且只涨不跌等宣传口号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该平台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层级关系,形成传销的“人员链”。该平台的计酬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
    在2016年年初时,王某甲经潘某甲(在逃)介绍加入**理财,主要是投资该集团公司旗下的“**”产品,“**”主要的投资方式如下:它共有8个等级,分别是100美元、200美元、500美元、1000美元、2000美元、5000美元、15000美元、35000美元。投资人可以将账户内的易物点挂在网站平台上排队销售,只有等到排队销售出去后才可以再次挂易物点排队进行销售,不能多次排队,而且每次排队销售易物点的数量都是根据玩家开户的配套等级来决定,100美元(每次可挂卖的易物点200)、200美元(每次可挂卖的易物点400)、500美元(每次可挂卖的易物点1000)、1000美元(每次可挂卖的易物点2000)、2000美元(每次可挂卖的易物点4000)、5000美元(每次可挂卖的易物点10000)、15000美元(每次可挂卖的易物点20000)和35000美元(每次可挂卖的易物点30000),当挂在网站平台上的易物点销售出去后,就按照用户挂卖易物点时所设定的比例兑换成积分,比如投资人销售了1000易物点,而用户销售时所设定的比例为0.26,那么用户可以得到260积分,但根据规则,260积分中的55%才可以分配到玩家的积分账户中,30%必须强制性用来重新购买易物点,10%被平台抽水拿走,剩下的5%充进投资人账户的E积分中,而只有260积分中的55%,也就是143积分可以兑换现金,1积分等于1美元,随后可以将这143积分挂卖给其他投资人。另外就是通过推广投资人(即下线)的方式来获得利润的,每发展一个下线账户都会有该开户金额的10%的推荐奖励,开户金额的10%的奖励会通过回馈积分的形式将积分发放至投资人的账户内。还有开户平衡奖励,在投资人账户内都会有一个全体粉丝列表图,类似一个层级图,分为左右两边,用来显示该账户所发展下线的分布情况,如果该账户发展了几个下线账户,并将这些下线账户分别放在该图的左右两区,那该账户将会得到一个开户平衡的奖励,比如该图的左边的投资人账户的总开户金额为1000美元,右边的投资人账户的总开户金额为500美元,那就按两边最低的500美元的6%来计算开户平衡奖励,并会通过回馈积分的形式将这6%的积分转至上家的账户内。另外还有领导奖励,也就是开户平衡奖励的4%,并将这4%的积分转至上家的账户内。

王某甲在加入该**理财平台后,先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平台注册理财账户共约投入资金60多万元。也是在2016年年初时,王某甲在该**理财平台中直推王某乙作为其下线,王某乙在该加入该平台后,先后以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注册了36个账户进行投资。此后,王某乙又使用老婆彭某某、儿子王某丙、父亲王某丁、母亲吴某甲的身份信息开了8个账户及他人收购账户作为其直接或是间接下线进行投资。而在此过程中,王某乙自己还通过直推下线.介绍下线加入(如帮忙注册账户及管理等)及下线发展下线待方式不断地发展李某甲,王某戊等更多人加入该平台。为方便从事传销活动,介绍发展更多下线,王某甲、王某乙建立多个微信群,组织旅游等方式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进行**理财宣传和会员招募。据调查发现,自2016年年初至今,经过王某甲、王某乙的不断发展,在琼海地区又先后发展了周某甲(现在逃)、黄某甲、郑某甲、陈某甲、黎某甲等人,周某甲、黄某甲、郑某甲、陈某甲、黎某甲等人在加入后,又先后在琼海、万宁地区发展下线多达几百人,注册**理财账户约有几百个,涉嫌金额上千万元。至今为止,办案人员经过对王某甲、王某乙、周某甲、黄某甲、郑某甲、陈某甲、黎某甲等人所发展的下线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因在案发后,王某甲、王某乙、周某甲等三人的**账户无法打开,且该平台后台设在马来西亚,办案人员无法对后台数据进行提取。经对王某甲、王某乙等人依法进行审讯,及对他们所发展的直接或间接下线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有证据证实王某甲除了自己开设账户(共投资约60万元)进行投资外,还在该平台上直推王某乙作为直接下线,以及直接发展了曾某甲(曾某甲自己共投资约50万元,介绍下线人员李某乙、杨某甲夫妻各投资3.5万元,共投资7万元)、曾某乙(共投资7万元)等人作为下线。王某乙除了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开设账户及他人收购账户作为其直接或是间接下线进行投资外,还通过直推下线.介绍下线加入(如帮忙注册账户及管理等)及下线发展下线待方式不断地发展周某甲、黄某甲、郑某甲、陈某甲、黎某甲等更多人加入该平台。根据目前证据证实,王某乙自己名下及其所发展的下线,截止至目前已核实身份及制作笔录的具体下线人员为62人,具体名单分别如下:1.王某乙(包括以其自己及彭某某.王某丙.王某丁.吴某甲.王某戊.李某丙.龙某甲.化某某等人名义开设账户共投资约200万元);2.彭某某;3.王某丙;4.王某丁;5.吴某甲;6.全某某(共投资11万元);7.龙某甲;8.朱某甲(共投资24.52万元);9.王某戊;10.化某某;11.何某甲(共投资7万元);12.陈某乙(共投资3.75万元);13.李某丁(共投资4.2万元);14.董某某(共投资26.25万元);15.郭某甲(共投资14.5万元);16.黎某乙(共投资3.75万元);17.陈某丙(共投资7万元);18.张某甲(共投资14.2万元);19.王某己(共投资10.5万元);20.王某庚(共投资6.3万元);21.李某丙;22.朱某乙;23.蔡某某(共投资14.5万元);24.杨某乙(共投资14.02万元);25.罗某某(共投资6万元);26.吴某乙(共投资14万元);27.崔某甲(共投资35万元);28.王某辛(共投资7万元);29.叶某某(共投资28万元);30.陈某丁(共投资3.5万元);31.庄某某(共投资130万元);32.王某戊(共投资24.5万元);33.崔某乙(共投资11.9万元);34.潘某乙(共投资5.8万元);35.李某戊(共投资21.2806万元);36.李某甲(共投资140万元);37.黄某乙(共投资24.5万元);38.李某己(共投资4.9万元);39.孔某某(共投资2.1万元);40.冯某甲(共投资3.5万元);41.王某癸(共投资94.08万元);42.卢某某(共投资7万元);43.郭某乙(共投资32万元);44,王某子(共投资40万元);45.陈某戊(共投资3.5万元);46.蒋某某(共投资19.6万元);47.范某某(共投资1.3万元);48.吴某丙(共投资0.7万元);49.蒙某甲(共投资38万元);50.陈某己(共投资3.5万元);51.黄某丙(共投资17.5万元);52.姚某甲(共投资3.5万元);53.欧某某(共投资3.5万元);54.钟某某(共投资10.5万元);55.符某甲(共投资31.5万元);56.邢某某(共投资3.5万元);57.吴某丁(共投资3.5万元);58.王春和(共投资3.5万元);59.李丽(共投资28万元);60.蒙某乙(共投资1.4万元);61.蒙某丙(共投资11.2万元);62.王某寅(共投资38.5万元)。  

根据黄某甲**账户资料显示,其一共有121个下线,目前已确定真实身份并制作笔录或调取到**账户资料的下线人员有70人(含其下线郑某甲、陈某甲二人所发展的下线36人),层级达到三级以上,截止至目前已核实身份及制作笔录具体下线人员名单如下:1.黄某甲(共投资约80万元);2.赵某某(共投资3.5万元);3.柯某甲(共投资16.5万元);4.黎某甲(共投资3.5万元);5.黎某乙(共投资3.5万元);6.吴某戊(共投资10.5万元);7.黎某丙(共投资3.5万元);8. 陈某庚(共投资7.5万元);9.陈某辛(共投资14万元);10.吴某己(共投资3.75万元);11.许某甲(共投资10.6万元);12.李某辛(共投资10.5万元);13.严某某(系李某辛的妻子,由李某辛出资投资);14.李某壬(共投资3.75万元);15.柯某乙(共投资20万元);16.崔某丙(共投资7.77万元);17.曹某某(共投资16.02万元);18.刘某甲(包括以张某乙及祝至深的名义开户共投资10.5万元);19.张某乙;20.祝至深;21.何某乙(共投资3.5万元);22.李某子(共投资3.5万元);23.李某丑(由柯某甲介绍给黄某甲作为下线,目前人住在广东尚未配合制作笔录,具体投资金额不详);24.苑某某(由柯某甲介绍给黄某甲作为下线,系山东人,目前尚未配合制作笔录,据柯某甲反映苑某某投资2万元);25.何某丙(共投资3.5万元);26.陈某壬(共投资1.4万元);27.陈某癸(共投资17万元);28.王某卯(共投资3.5万元);29.王某辰(共投资3.5万元);30.梁某某(共投资3.57万元);31.张某丙(共投资7万元);32.何某丁(共投资700元);33.冯某乙(共投资0.7万元);34.李某寅(共投资21万元)35.郑某甲(郑某甲与陈某甲系夫妻关系,二人共投资约70万元);36.陈某甲;37.许某乙(共投资10.5万元);38.肖某甲(共投资7万元);39.韩某某(共投资42万元);40.王某巳(共投资35万元);41.陶某某(共投资14万元);42.马某某(共投资13万元);43.肖某乙(共投资100万元);44.陈某子(共投资3.5万元);45.杜某某(共投资40万元);46.黎某己(共投资60万元);47.林某某(共投资30万元);48.王某午(共投资3.5万元);49.冯某丙(共投资10.5万元);50.吴某庚(共投资70万元);51.郭某丙(共投资10.5万元);52.周某乙(共投资3.5万元);53.黄某丁(共投资3.5万元);54.符某乙(共投资24.5万元);55.陈某丑(共投资3.5万元);56.何某戊(共投资3.5万元);57.黎某庚(共投资7万元);58.李某寅(共投资10.75万元);59.黄某戊(共投资1.47万元);60.黄某己(共投资31.5万元);61.郑某乙(共投资5.8万元);62.黄某庚(共投资14万元);63.李某辰(共投资4.5万元);64.王某未(共投资11万元);65.王某申(共投资20万元);66.符某丙(共投资3.5万元);67.李某巳(共投资3.5万元);68.陈某寅(共投资80万元);69.黄某辛(共投资10万元);70.吴某辛(共投资40万元)。

根据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及郑某甲二人的**账户资料显示,仅以陈某甲的名义注册的账户据统计就有93个下线郑某甲系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下线,经调查,目前已确定真实身份并制作笔录或调取到**账户资料的下线人员有36人(含郑某甲及陈某甲在内),层级达到三级以上,截止至目前已核实身份及制作笔录具体下线人员名单如下:1.郑某甲(郑某甲与陈某甲系夫妻关系,二人共投资约70万元);2.陈某甲;3.许某乙(共投资10.5万元);4.肖某甲(共投资7万元);5.韩某某(共投资42万元);6.王某巳(共投资35万元);7.陶某某(共投资14万元);8.马某某(共投资13万元);9.肖某乙(共投资100万元);10.陈某子(共投资3.5万元);11.杜某某(共投资40万元);12.黎某己(共投资60万元);13.林某某(共投资30万元);14.王某午(共投资3.5万元);15.冯某丙(共投资10.5万元);16.吴某庚(共投资70万元);17.郭某丙(共投资10.5万元);18.周某乙(共投资3.5万元);19.黄某丁(共投资3.5万元);20.符某丁(共投资24.5万元);21.陈某丑(共投资3.5万元);22.何某戊(共投资3.5万元);23.黎某庚(共投资7万元);24.李某寅(共投资10.75万元);25.黄某戊(共投资1.47万元);26.黄某己(共投资31.5万元);27.郑某乙(共投资5.8万元);28.黄某庚(共投资14万元);29.李某卯(共投资4.5万元);30.王某未(共投资11万元);31.王某申(共投资20万元);32.符某丙(共投资3.5万元);33.李某巳(共投资3.5万元);34.陈某寅(共投资80万元);35.黄某辛(共投资10万元);36.吴某辛(共投资40万元)。

经调查核实,周某甲在投资过程中除了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进行注册投资外(因其目前在逃无法证实具体投资数额),还发展了黎某甲及以下人员作为下线,截止至目前已核实身份及制作笔录具体下线人员名单如下:1.王某酉(共投资28万元);2.蒙某丁(共投资37.283万元);3.黎某辛(共投资28万元);4.李某未(共投资10.5万元);5.符某戊(共投资10.57万元);6.符某己(共投资0.7万元);7.符某庚(共投资3.5万元);8.陈某卯(共投资3.5万元)。

根据黎某甲**账户资料显示,其一共有109个下线,目前已确定真实身份并制作笔录或调取到**账户资料的下线人员有34人,层级达到三级以上,截止至目前已核实身份及制作笔录具体下线人员名单如下:1.黎某甲(包括其自己及妻子陈海珍.儿子黎某壬.黎某癸等人名义开设账户共投资约130万元);2.孙某某(共投资9.2万元);3.蒙某戊(包括以蒙某己.李某申.王某戌等三人名义开户在内共投资44万元);4.蒙某己(蒙某戊妹妹);5.李某申(蒙某戊奶奶);6.王某戌(蒙某戊母亲);7.符某辛(共投资160万元);8.王某亥(共投资14.5万元);9.王某一(共投资14万元);10.冯某丁(共投资18万元);11.王某二(共投资30万元);12.李某申(共投资3.5万元);13.符某壬(共投资14.7万元);14.李某酉(共投资12.5万元);15.符某癸(共投资23万元);16.许某丙(共投资3.5万元);17.姚某乙(共投资14.5万元);18.张某丁(共投资11.5万元);19.戚某某(共投资7万元);20.黎某子(共投资3.5万元);21.吴某壬(共投资0.7万元);22.黎某丑(共投资10.5万元);23.陈某巳(共投资3.5万元);24.陈某午(共投资24.5万元);25.王某三(共投资3.5万元);26.陈某未(共投资24.5万元);27.王某四(共投资24.5万元);28.王某五(共投资3.5万元);29.陈某申(共投资3.5万元);30.陈某辰(黎某甲妻子);31.黎某壬(黎某甲大儿子);32.黎某癸(黎某甲二儿子);33.刘某乙(已核实,但因其住在临高县,经办案人员多次联系,其陈述说是有投资**,目前仍没有配合制作笔录);34.黎某寅(共投资8万元)。

据王某甲交待及已制作笔录及提取投资相关凭证的所有下线人员证据证实,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金额共3175.0536万元(因王某甲**账户无法打开进行取证,该部分涉案金额仅限于目前已查清身份的下线人员及其自己共投入约60多万元);据王某乙交待及已制作笔录及提取投资相关凭证的所有下线人员证据证实,王某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金额共3058.0536万元(因王某乙**账户无法打开进行取证,该部分涉案金额仅限于目前已查清身份的下线人员及其自己共投入约200多万元);据黄某甲交待及已制作笔录及提取投资相关凭证的所有下线人员证据证实,黄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金额共1096.65万元(该部分涉案金额仅限于目前已查清身份的下线人员及其自己共投入约80多万元);据郑某甲、陈某甲二人交待及已制作笔录及提取投资相关凭证的所有下线人员证据证实,郑某甲、陈某甲二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金额共801.02万元(该部分涉案金额仅限于目前已查清身份的下线人员及其自己共投入约70多万元);据黎某甲交待及已制作笔录及提取投资相关凭证的所有下线人员证据证实,黎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金额共620.1万元(该部分涉案金额仅限于目前已查清身份的下线人员及其自己共投入约130多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琼海市公安局认定的陈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琼海市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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