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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912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9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号,住嘉陵区**小区******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晚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妻子袁某某、妹妹陈某丙、表弟曹某某和朋友滕某某5人,来到南充市嘉陵区碧桂园与桂府路中间的天然河沟捕捞龙虾。陈某甲使用以前在渔具店购买的一个地笼网和在河沟边现场捡拾的一个小地笼网放入河沟中进行捕捞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挡获。由于捕捞时间较短,尚未捕捞到任何渔获物。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已被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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