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龙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号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执行逮捕, 2021年2月9日被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通过微信好友获悉欠其人民币4200元未还的被害人余某甲邀约朋友在汕头市龙湖区长江路盛世皇朝KTV 888包厢唱歌。同日晚上10时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和陈某乙、其儿子陈某丙到上述 888包厢,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要求被害人余某甲还清欠款,同时要求包厢内的其他人不开口或离开。除余某乙外,其他人均当即离开包厢。因被害人余某甲称无力还款,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即要求其重新签书欠条,遭被害人余某甲拒绝,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当即打了被害人余某甲胸部一下,并手持话筒恐吓被害人余某甲不签就要打他,被害人余某甲被迫签了欠条,并当场通过微信转账将人民币460元转至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微信账号,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和陈某乙、陈某丙以及陈某丙在上述期间叫来的其他人离开上述包厢。
经汕头市龙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余某甲因外力作用致胸骨骨折,其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同年11月1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近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余某甲人民币58000元,被害人余某甲对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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