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镇**街**路**号,群众,个体,不是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上午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持G2类驾驶证)驾驶自己的贵03****号力帆牌变型拖拉机从赤水市葫市镇小关子村桃子榜往该村挂扣子方向行驶,途经赤水市葫市镇小关子村乡村道路秧田角路段时,由于路面湿滑,采取措施不当,将在路边行走的被害人杨某某撞出道路,造成贵03****号力帆牌变型拖拉机受损、被害人杨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16日,经贵州省赤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杨某某系胸腹部受到外界暴力的挤压作用,导致呼吸活动受限,造成窒息死亡。
2019年10月16日,经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鉴定意见为:贵03****号力帆牌变形拖拉机转向系、制动系所检项目性能事故发生前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条件要求。
2019年10月30日,经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本次事故由雷某某负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是初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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