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安检刑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安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9时5分,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由北往南行驶至安乡县深柳镇民主街县委会门前左转弯掉头时,将由南往北步行在东侧路边的行人雷某甲撞到,造成雷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主动报案,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现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与其达成了刑事和解,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常住人口信息、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