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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交通肇事案)_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驾驶鄂J7****号轻型自卸货车在罗田县胜利镇汪家湾路段倒车过程中,将行人汪某某撞到在地,致被害人汪某某当场死亡。罗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汪某某系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并履行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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