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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霍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71985********,汉族,大学文化,系山东省德州市**县**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夏津县**镇**村**号**号,住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1日本院为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与刘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9年9月24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屋归男方所有,该处房屋内动产离婚时未作分割,离婚后刘某某在该房暂住。2019年12月1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前往该房取东西,发现门锁被刘某某私自更换。之后霍某某驾车行驶至济南市历下区华龙路1号东新热电厂附近,利用手机登陆刘某某支付宝账户,使用花呗向其所经营的德州**公司转款4笔共计11718.1元,又使用刘某某支付宝账户绑定的招商银行卡向广东******有限公司转款10000元。以上,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盗窃数额共计21718.1元,全部用于其个人公司支付货款。

2020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前往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案发后,已赔偿失主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失主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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