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乙,曾用名韦某丙,性别: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79********,**族,****,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麻江县**镇**村**组,经麻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龙山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甲、韦某乙二人到共和村第四组下老猫寨(地名)河边用打鱼机电鱼,韦某乙进行电鱼操作,韦玉国负责装鱼,22时许,麻江县公安局龙山派出所的民警巡逻经过共和村下老猫寨桥边时,查获二人,当场查获黄辣丁鱼14条,白漂鱼44条,七星鱼1条,鲫鱼41条,泥鳅58条,合计158条,总重量5.4斤,查扣电鱼机一台,电鱼杆两根。
本院认为,韦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韦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并已向我院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乙不起诉。
扣押的电鱼机一台,电鱼杆两根建议公安机关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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