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311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5200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镇**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2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醉酒后(经鉴定,韦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10.58mg/100ml)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莞市松山湖高新区大学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韦某某对危险驾驶行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韦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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