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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川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员,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街道**居委**组**号,现住重庆市南川区**栋**。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2月14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1月24日至同年12月24日; 2020年2月9日至同年2月19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11月10日至同年11月24日; 2020年1月25日至同年2月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害人龚某某以私人林地被占为由,多次到重庆市**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建的通村公路施工现场阻止施工。同年10月29日14时许,区林业局接龚某某举报,遂安排工作人员到施工现场核查,龚某某自愿同行并要求进入项目部办公室,因遭到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阻止,二人发生口角继而抓打,韦某某徒手击打龚某某面部致其右眼视网膜出血。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龚某某人体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2019年7月17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月19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一次性补偿被害人龚某某6.6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调解协议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查、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8.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系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5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与非刑罚处罚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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