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山西省泽州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0日20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7号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泽州县**镇**村**门口路段时,被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韩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等证据。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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