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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66********,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号,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黄冈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5月13日18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和同事在黄州宝塔公园对面的餐馆吃晚饭,喝了一杯“一担梁”42度白酒。随后韩某某骑电动车回去,行至黄州区八一路东往西行驶至中商百货门前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鄂JT****号“雪铁龙”牌小型轿车相肇事,造成韩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出警民警现场勘查,韩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要求事故双方呼气式酒精检测,韩某某不配合。于是民警将事故双方口头传唤至黄州大队办案区进一步调查,李某某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0mg/100ml,韩某某不配合呼气检测,于是提取其血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韩某某血液中乙醇进行定性、定量鉴定,其检测结果为93.24mg/100ml。经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韩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属性进行鉴定,其结果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酒精检测报告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陈述;4、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起诉至黄州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4日撤回起诉。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经济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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