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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0000001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后路过赤水市****村村委会,随意骂工作人员肖某某后经劝阻离开,何某某周某某随即关上村委会卷帘门,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返回将村委会的四扇卷帘门和两扇玻璃门踢坏。

2019年12月9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9年12月27日,赤水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损坏的扇门价值人民币3,906.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主动赔偿村委会损失,得到其谅解。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已赔偿被害人损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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