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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寻衅滋事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9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批准/决定,于2018年9月13日被宣化市场街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7月13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赵某某等人乘坐王某某(另案处理)、韩某某驾驶的汽车,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贾家营镇姚家营村陈某甲的西瓜地偷窃西瓜。盗窃西瓜得手后,在122国道停车时,赵某某被陈某甲及陈某乙、庞某某抓住。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张某某等人手持刀具对峙,后韩某某从车内拿出类似手枪的工具威胁陈某甲等人,将赵某某救出后驾车逃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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