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02********001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住安徽省蒙城县**集团宿舍,工作单位:蒙城县强英集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5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鲁J*****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蒙城县庄子大道路段处时,被蒙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韩某某血液内的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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