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公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淳安县**,现住淳安县**镇**小**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21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项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5P****小型轿车,从**乡**村驶往**镇方向,19时48分许,行经淳安-昌文线**加油站路段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1mg/100ml,已达到了醉酒驾驶标准。后被民警带至淳安县**镇中心卫生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项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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