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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项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衢柯检二部刑不诉〔2020〕394号

被不起诉人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71985********,汉族,初中文化,衢州市****员工,户籍地浙江省遂昌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小区**幢**单元**室。2018年7月18日,因猥亵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行政拘留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衢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变更为刑事拘留。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被不起诉人项某某与朋友郑某某等人在晚饭及酒吧娱乐期间饮酒。23时09分许,项某某驾驶号牌为浙H1****小型面包车行经衢州市柯城区三衢路农市路口,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遂被带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项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案发后,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案发后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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