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住通化市东昌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5时许,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集锡公路由集安市向通化市方向行驶,驾驶车速为82km/h,行驶至303线61km+600m处过积水路面弯道时,车辆侧滑驶入道路左侧,于相对方向车速为74km/h丛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刮撞,造成两车损坏,顾某某、丛某某、赵某某、华某某受伤、华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集安市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顾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丛某某负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集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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