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蕲检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88********,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蕲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2日被蕲春县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监视居住。
辩护人: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某。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22日、2020年9月4日两次退回蕲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7月20日、2020年10月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1月13日晚上8时许,被害人顾某乙因自己土地征收的事情,酒后到顾某丙家找顾某丙理论,双方因言语不合发生争吵、犯罪嫌疑人顾某丙随后打电话报警并通知村干顾某丁等人前来处理。之后,犯罪嫌疑人余某甲、刘某甲、以及顾某丁先后赶到顾某丙家,劝说顾某乙。在劝说无效果后,犯罪嫌疑人余某甲电话通知刘某乙、余某乙等人来到现场。刘某乙到顾某丙家中,发现顾某乙与顾某丙争吵,欲将顾某乙拉出房间,双方发生揪扯,刘某乙右眼角被顾某乙挥手划伤。后顾某乙被其哥哥顾某丁带离顾某丙家之后,顾某乙以摩托车钥匙遗留在顾某丙家为由,欲再次进顾某丙家中,被顾某甲阻止,双方发生争吵、推搡。随后,犯罪嫌疑人顾某甲、刘某乙持片材殴打顾某乙,至顾某乙倒受伤。2014年11月20日顾某乙经法医鉴定顾某乙伤情为轻微伤。经派出所调解处理,顾某丙赔偿顾某乙共计15000元。
2. 2017年8月的一天上午,顾某戊、顾某甲、顾某己三人在村民侯某甲老屋基堆放土方,侯某甲的妻子何某某、儿子侯某乙以老屋基没有被征收为由,前来阻止,期间与顾某甲发生口角,犯罪嫌疑人顾某甲与侯某乙发生揪打,并将何某某推倒在地,至何某某和侯某乙二人受伤,事后,顾某戊将何某某、侯某乙母子二人送至县医院进行检查并支付了检查费用,二人经检查,除皮肤擦伤外无其他伤情。事后,侯某甲还将其老婆带至武汉中南医院检查,也未发现明显伤情。
本院认为,顾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蕲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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