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路**号**,现住武穴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1时55分许,犯罪嫌疑人饶某某酒后驾驶鄂JF****小型轿车,行至武穴市沿江大道实验小学路段时,被设卡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式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BAC),由于犯罪嫌疑人饶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民警将其带到武穴市中医院抽血。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饶某某的血样酒精含量为105.7mg/100ml。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饶某某在调查处置时积极配合。
本院认为,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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