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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饶某某盗窃案)_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男生于195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57********,汉族,文盲,四川省绵竹市人,无业,住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1月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3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8日16时,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时代大厦”一楼中国移动营业厅内,趁工作人员不备,将手机体验台上的手机防盗锁扯断,盗走价值2485元的银灰色华为mate10pro手机一部。2020年6月7日,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因病在家中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病亡,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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