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铁检刑不诉〔2023〕15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826********2312,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住焉耆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焉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2年4月17日被焉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2年6月7日被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焉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马某某未经批准于2022年4月8日,擅自用挖机采挖位于焉耆县**乡**村**组其自家耕地旁灌渠中自然生长的甘草280公斤。并于4月10日驾驶黑色皮卡车将该280公斤甘草运至**场**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场地内全部出售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共收取924元收购款,后当场被焉耆县自然资源局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采挖、出售的野生甘草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胀果甘草,属于豆科蝶形花亚科甘草属。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植物胀果甘草280公斤依法予以没收,由查扣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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