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1〕3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22011992********,回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农十三师哈密垦区,住新疆农十三师哈密垦区**泉**场**堡**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5月28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5月12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新L*****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新民五路137警务站前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马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37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赵某某、龚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6.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马某某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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