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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扎赉诺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检察院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区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4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住扎赉诺尔区**平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满洲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3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黑色冀F*****号长城牌普通轻型货车沿扎赉诺尔区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安处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马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结果为90.00 mg/100ml,经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马某某血样中毒物(乙醇)进行司法鉴定(黑安通【2020】毒司鉴字**号),经检验,马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3.78mg/100ml。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确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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