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46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8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乡**村**组,工作单位为深圳市****有限公司,工作职务为生产部门普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3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0****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道***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光明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华大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检验: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3.82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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