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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镇*****,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0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小型轿车行驶至遵义市红花岗区镇隆一号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为124mg/100mL,随后被带至遵义市第五人民医院急诊室提取血样。后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马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5.91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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