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冀中能源集团司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邢台市信都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3时许,马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E0****的小型轿车沿邢台市信都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街南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马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28.4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犯罪情节较轻,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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