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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费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7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农民,住费县**镇**村**号。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明知费县探沂镇**村郝某某出售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宗申”牌汽油三轮车、“真爱”牌电动自行车是犯罪所得,仍以低价收购,价值6180元。案发后,已将上述赃物追回退还失主。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证人蒋某某、王某某、姚某某的证言;同案犯郝某某的供述;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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