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1〕4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兴义市**街**民房。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9月2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兴义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7月21日23时许,马某某在兴义市**办**街**房**楼家中与丈夫张某甲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马某某因此事心怀不满就趁其丈夫和其继子张某乙睡觉后用点燃的口水兜将其租房处客厅内的其他衣物点燃,张某甲的儿子张某乙发现着火后及时将张某甲叫醒,张某甲将火扑灭,被烧毁的物品有五包产褥垫、两包口水兜、两床包被、一把椅子及几包小方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兴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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