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刑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襄汾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3时许,戴某甲来到襄汾县**镇**村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家,因琐事戴某甲与马某某发生争吵,马某某用小木凳将戴某甲砸伤。经鉴定,戴某甲身体损伤为轻伤一级。案发后,马某某于2020年9月29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对被害人戴某甲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达成刑事和解,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人马某某供述、被害人戴某甲陈述、郭某某、戴某乙等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到案经过、刑事和解议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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