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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三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4日至2018年10月2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皖N9****大型货运汽车在从上海市至温州市的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多次使用将在高速公路入口站点领取的通行卡跟手机放在一起屏蔽路标信号的方式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累计达1491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已退还偷逃的通行费14910元,款项已由侦查机关返还浙江金丽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温州管理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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