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蕲检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7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蕲春县**宾馆**楼****。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现住蕲春县**镇**宾馆附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蕲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20日下午14时许,张某某(曾为沐足保洁)到蕲春县**宾馆**楼沐足找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结算工资。因张某某当月未做满,骆某某结算工资时没有算全勤和绩效,张某某对此不满,后坐在大厅沙发处吵闹,骆某某便上前劝阻,双方随即发生争吵,张某某往骆某某身前去,骆某某用双手在胸前将张某某隔开,致使张某某后仰摔倒。后经司法鉴定,张某某腰椎体压缩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骆某某是否有伤害张某某的故意和行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蕲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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