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曲检公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住拉萨市空港新区**镇**出租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中国民航西藏自治区管理局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7日被曲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国民航西藏自治区管理局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6日补查重报。
经中国民航西藏自治区管理局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9日10时许,邹某某(已判)在拉萨贡嘎机场**站楼在建工地**仓库内与前来收废品的高某甲(已判)达成协议,盗窃**公司**号加工棚内的钢筋,并约定当日20时30分许前来现场运走该批钢筋。2019年12月9日20时30分许,高某甲(已判)电话告知在拉萨审车的儿子高某乙,其收购了一批钢筋,让高某乙驾车回拉萨贡嘎机场运走这批钢筋,当晚20时30分许,高某甲(已判)带其儿子高某乙驾驶车牌号为豫N****Z的白色货车前往**公司**号加工棚,伙同邹某某(已判)运走放置该棚的钢筋。三人进行了分工,高某甲(已判)在**公司**号加工棚围栏内盗取钢筋,被不起诉人在围栏外接钢筋装车,邹某某(已判)在边上望风。盗窃钢筋行为持续约4个小时,共计盗窃钢筋9478.8公斤(型号为32HRB400E*9m的三级抗震螺纹钢筋重6540.4公斤;型号为25HRB400E*9m的三级抗震螺纹钢筋重2938.4公斤。),高某甲(已判)与其儿子高某乙盗窃完钢筋离开现场时给邹某某(已判)现金1300元。
2019年12月10日7时许,高某甲(已判)与其儿子高某乙驾驶车牌号为豫N****Z的白色货车拉上前一日盗窃的钢筋(盗窃之后没有卸)前往拉萨市堆龙德庆区**镇马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将盗窃来的钢筋以20250元价格卖给了马某某。被盗钢筋经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37742.8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中国民航西藏自治区管理局公安局对被不起诉人高某乙认定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乙不起诉。
中国民航西藏区局公安局从被不起诉人高某乙处扣押了其手机(vivoX PLAY6)、身份证、江淮骏铃白色货车(豫N****Z)及驾驶证,现身份证、驾驶证予以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水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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