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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邑检刑不诉〔2023〕10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82********,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鄠邑区**街道**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2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2月19月14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中行西安鄠邑区古槐广场支行的ATM机房内,趁被害人王某某将银行卡(卡号:62178536000********)遗忘于ATM机内,且已输入密码尚未退出操作界面之际,从其卡内取走5000元现金。2023年2月21日,高某某退还被害人王某某5000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及从宽处罚情节,又系初犯、偶犯,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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