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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检二部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2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京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晚19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驾驶鄂H*****小型面包车行驶至京山新市大道“顾家家居”门前路段时,被京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进行呼吸式酒测试,其酒精含量为93.9mg/100ml。当晚提取其血液并送检,鉴定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8.5mg/100ml。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血样提取表、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笔录;3、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报告;4、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与涉案车辆照片;5、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提取血样、讯问光盘、查获经过、呼吸式检测综合光盘一份。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下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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